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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丧失的补救方法有哪些

1.挂失止付
(1)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2.公示催告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普通诉讼是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


持票人丧失票据并不会直接造成票据权利丧失,持票人可以挂失,并且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等补救措施。


如果失票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的,票据权利就会丧失。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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