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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怎么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八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一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总是不可避免的会出现。


这是,就建议大家在签订运输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约定好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的内容以及对纠纷解决方式作明确的约定,避免出现损失时,问题的解决存在效率低下、难以划分责任的情形。


如果大家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各位读者到律图网进行咨询。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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