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是借款人与出借人具有较为亲密的关系,可能是亲属、朋友,也可以是同事、同学等等,一般出借人出于帮助的心理。
另一种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互不相识,通过中间人介绍借款,出借人一般出于牟利的心理,这类民间借贷中很多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比如有的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有的甚至就是高利贷。
2、在借款的形式上,一般具有不规范性。
通常只是简单的借据,只有借款人和借款金额,或者是连借据也没有,只能提供见证人。
出现这些情况,是因民间借贷的双方往往具备特殊身份关系,总是碍于情面或出于纯朴的人格信用,而大多不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只是草草几笔,写的非常简单。
3、在借款的约定上,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或者没有利息的约定,或者没有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方面的约定,存在借款合同要件的缺失。
这与借贷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常识尤其是民事法律方面的基本知识相当淡薄、缺乏有很大的关系。
4、在借贷的担保方式上一般都约定不明确。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股权也是同样属于法院可执行债务财产当中的一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股权有着显名股东和隐藏股东的分别,对于实际拥有股权的人来说,千万需要注意,如果出现自己股权被执行的可以联系律师,律图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