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制适用于罪行较轻,可不予关押的犯罪分子;
2.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人身自由,只是限制其一定自由;
3.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虽然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他的劳动生产、工作和其他活动要受公安机关的管束和社会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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