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对方及保险公司协商,共同选定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重新定损,以评估结果作为赔偿依据。
(二)协商不成,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监管部门会对保险公司定损行为监督处理。
(三)若保险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约定,可通过仲裁解决。
(四)上述方法无效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供事故相关证据、维修清单、旧件照片等证明定损金额合理,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此条虽未直接针对定损争议,但强调了保险事故处理中各方的义务,侧面说明定损应合理确定损失程度,为解决定损争议提供了一定的法律逻辑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