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建筑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下列主体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因主体资格欠缺而应认定为无效:
1、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
2、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有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民法典》第791条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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