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以,失联半年,并不是注
销户口的法定情形。
二,注销户口的情形及手续参考如下:
第一,参军入伍:凭《居民户口簿》、《公民应征入伍通知书》办理。
1,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含考入军事院校学生),在入伍前凭入伍通知书或县(市、区)人武部提供的《参军人员花名册》办理到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个别没申报注销的,派出所经调查核实确已参军的,必须注销其常住户口。
2,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入伍高校毕业生)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入学时已将户口由原籍迁至就读高校的预征对象,要将户口
迁回原籍,被部队应征后应在原籍注销户口。
第二,公民出国或前往、澳门定居的,凭出入境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的通知书》办理,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身份证》的,应予以收缴。
1,全户迁出的,应收缴其户口簿。
2,临时出国、出境和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只办理出国出境手续,不注销户口。户籍内勤民警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收集相关资料存档。
第三,死亡: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办理,收缴《居民身份证》。
第四,失踪人员户口
注销登记:公民因失踪而
宣告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在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标注的行文日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报义务人持本人的公民身份证件、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双重户口注销:拿着
当事人的
两个户口本,身份证等有效证明,然后写明为什么要注销的申请,去户口签发地注销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