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登记事项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按章程的规定出具的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
6、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应提交国有次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股权转让协议应当经产权交易机构监证;不涉及国有资产转让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
8、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