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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即为行贿受贿双方穿针引线,促使双方相识相通,代为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行为。

介绍贿赂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如果只是口头表明引见,并没有具体实施撮合行为,或者已经使行贿、受贿双方见面,由于某种原因,贿赂行为未进行的,均不能构成介绍贿赂罪。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撮合的是行贿、受贿行为而有意为之。

一般都具有从中谋取私利的目的对于出自亲友关系,或者其他非物质利益的考虑,自愿介绍贿赂的,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其中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的,也可以不按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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