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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房屋质量不合格,有没有法律依据

认定房屋质量不合格如下:
(一)未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
(三)不具备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四)不具备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未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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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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