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第一车正常行驶无过错,第二车追尾第一车后第三车再追尾第二车,第二车和第三车分别对前车损失负全责,受损方及时与责任方沟通赔偿事宜,保留好维修票据等证据。
(二)若第二车因故障或事故停下,第三车追尾致第二车二次撞击第一车,第三车可能要对前两车损失担责,前两车车主共同与第三车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走法律途径。
(三)若第一车突然违规急刹无正当理由,按其过错程度分担责任,各方可先自行协商责任比例和赔偿金额,无法协商一致则报警由交警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