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注销专利独占许可备案的,应当在期限届满或者订立解除协议后30日内,提交备案证明、解除协议和其他有关文件。然后,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后,认定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法律依据: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有关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以下内容:许可人、被许可人、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备案日期。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后变更、注销以及撤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相应登记和公告。 第十七条 实施许可的期限届满或者提前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或者订立解除协议后30日内持备案证明、解除协议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