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工程价款结算要综合多方面确定。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依据《民法典》,当事人若对建设工程计价标准或方法有约定,就按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也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约定的,遵从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参照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结算。
工程质量合格,已完工部分可按上述方式结算。若质量不合格,修复后合格,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再进行结算;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价款,法院不予支持。
要是因发包人原因致工程未完工,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像已完工程价款、停工窝工损失等。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担责、赔偿。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施工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却无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可按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