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市)工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分局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受委托工商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实行“一审一核”登记管理模式。
2、县(市)工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分局依法委托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应当向上一级工商局备案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在其登记场所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登记依据、登记范围、登记条件、登记程序、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事宜向社会公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予以登记。对当场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的,可以免发受理通知书和登记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