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夫妻由于
离婚而约定的分手费,法律一般支持;对于
同居、恋爱终止而约定的分手费,如果一方有配偶,一般认为“分手费”的约定有悖法律,一般认为无效;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分手费”约定,结合各案的不同具体情况,以及各地法院系统的认识不一,在目前没有明确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
2.虽然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于为
解除同居关系而支付的相关补偿,已经支付的,支付方也无法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退回。
3.《精神
赔偿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精神损害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
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
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受害人以
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4.《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
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