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270条规定的是“遗忘物”,而非“
遗失物”。遗失物是主人丢失的物品,失主不知道物品丢在何处,而且拾到的人开始也不知道物品的主人是谁。而遗忘物是本人携带因遗忘而没有带走,刚刚遗忘的物品,失主能够回想起物品丢在何处,能够自己找回。此案属于捡到他人的遗失物,属于
不当得利,如不归还,失主可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
犯罪。
司法机关不能主动追究
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