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
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此外,根据我国《
民法典》的规定,指定或撤销
监护案件,从性质上讲也是非讼案件,人
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比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程序的
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其特定性表现在:
第一,特定的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基层人民,中级以上人民不适用特别程序。
第二,特定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特定的,即限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在这两类案件中,不存在民事
权利义务之争,也不存在利害冲突的双方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