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离婚
1.双方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明确自愿离婚,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的内容。
2.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3.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后,有三十日冷静期。
4.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再次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逾期则视为撤回申请。
(二)诉讼离婚
1.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受理。
2.法院先进行调解。
3.调解无效且确认感情确已破裂的,判决准予离婚。感情破裂情形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
若涉及租房权益分割,在离婚时要一并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存联联)》等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