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不可以对孩子采取强制措施。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决定;协议不成的由法院作出判决。对于不执行判决的一方当事人,也只能通过对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不能对孩子的人身为对象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