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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与仓单的区别是什么

仓储合同与仓单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2024-02-27 20:22:47 已帮助218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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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与仓单的区别是什么
仓储合同与仓单的区别如下:
    仓储合同是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而仓单是象征仓储物品的物权凭证。前者在正常履行时用不上,后者则必须在提货时使用,否则保管人不会交还被保管物。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是:
    (一)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二)当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时,存货人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
    (三)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
    (四)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的执行原则。
    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下:
    1、当事人可请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定金等违约责任的,违约方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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