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工程三角债
纠纷中当其中
债务人B无法清偿其
债务时又怠于向其债务人A主张债权,影响
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务人B的债权人C可以代位向A主张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