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家逾期付款时,卖家损失可按逾期付款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主要包括资金占用损失,可参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计计算。
(二)买家拒绝受领货物时,卖家损失为货物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价。若货物产生后续保管费用,该费用也应计入损失总额。
(三)买家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卖家损失除货物差价、保管费外,还可包括转售货物产生的费用、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预期利润等。计算时优先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无约定则根据实际损失及市场情况综合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