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合同的实际施工人认定要综合事实行为与证据链,关键是证明实际履行建设工程施工义务。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可从四方面举证认定。
1.实际投入证据:采购建筑材料发票、支付工人工资的银行流水或签收记录、租赁施工设备合同及付款凭证等,这些能证明为工程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
2.实际管理证据:工程签证单、验收记录上的签字、与发包方或监理方的沟通函件、施工日志等,可证明参与工程进度控制、质量监督等管理行为。
3.事实权利义务证据:收取工程款的转账记录、发包方认可施工身份的书面文件或证人证言等,能证明与工程存在直接权利义务关系。
4.工程成果归属证据:工程完工后交付发包方的记录,或发包方实际使用工程的事实,可间接印证为实际施工主体。
认定时要保证工程质量合格,所有证据需形成完整链条,排除仅为中间介绍或劳务提供的情况。建议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注意收集和保存各类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形成有力的证据链用于证明自身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