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房产纠纷专题 > 房产纠纷专题 > 公有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的认定

公有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的认定

1、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公房租赁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公房租赁凭证的记载与公房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提供的房籍资料不一致的,由公房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确定。公房租赁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以独用居住部位的面积(使用面积)乘以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2、厨房(灶间)、备餐室、厕浴空、壁橱、箱子间、走道、晒台、阳台、天井、楼梯间等部位的面积不得作为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数,但单独调配作为居住部位使用的除外(如单独调配作为居住部位的灶间)。
最新修订:2024-03-03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