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价值的损失。《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
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这也肯定了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2、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
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
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
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
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上述费用都属于
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被
拆迁人可以向拆迁方主张
赔偿上述费用
4、国家机关应该在受到
国家赔偿的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如果
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有异议,拆近户应该在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其中最有效的方法应是拆
迁户在发现政府不予赔偿时应立刻提起
诉讼,以免夜长梦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