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人应及时关注自身权利状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尽早通过协商、发函等方式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使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
(二)若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遇到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要留存好相关证明材料,待障碍消除后继续主张权利。
(三)若权利受损已接近二十年,可考虑向法院申请延长保护期限,需准备好特殊情况的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