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
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
民法院不再受理。
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
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
起诉,被告因未收到
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
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
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
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
二审期间可以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