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减刑的间隔是指同一受刑人前后两次减刑的时间距离。对于同一受刑人前后两次减刑之间应有一定的间隔,以便考察受刑人在前次减刑后是否又有悔改或者
立功表现。
2、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2年至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一般不得少于2年。
3、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间隔时间。确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4、判处
管制和
拘役的罪犯,由于本身刑期较短,一般来说不存在二次减刑的问题,因而也就无所谓减刑的间隔。
5、为了鼓励
犯罪人员积极地改造,在服刑时间达到并认真悔过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