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政府的强行拆除行为是
违法的。
2、强行拆除行为是一种
行政处罚。目前我国法律
法规及北京市地方性法律法规没有赋予乡政府/强行拆除村民房子的权利。房屋
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法律依据】
《土地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农用地的,依照本法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法》向县级政府土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土管部门划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