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
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2、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