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法院公开法律文书,除
婚姻家庭案件的
当事人、
刑事案件的
被害人和
未成年人以外,都是以实名公开的。这是最高法院明确规定的,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
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
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
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
抚养、
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
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条发生
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
抗诉或者上诉的
一审判决书、
裁定书,应当在
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