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量争议:核对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与检验方式,无约定时参考同类产品通常标准或行业惯例,保留检验报告等证据明确责任方。
(二)价款争议:买方拒付价款需举证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卖方需证明交付合格货物,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和方式履行,变更需书面确认。
(三)履行争议:以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为准,约定不明时交货地点可按标的物或买方所在地确定,履行期限协商补充或依交易习惯处理。
(四)数量争议:保留交货单据等证据确认数量差异,少交或多交货物的协商补付、退还或折价处理。
(五)包装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无约定时采用足以保护标的物且符合运输要求的包装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和第五百一十一条。其中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约定不明且无法补充时: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强制国家标准、推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不明确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或政府定价执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在接受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请求履行但需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