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分不同情形计算撤销权行使期限。因重大误解签订合同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误解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需行使撤销权;受到胁迫签订合同的,从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因欺诈或显失公平签订合同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二)牢记最长保护期限。无论基于哪种可撤销情形,从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五年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自动消灭。
(三)避免主动放弃撤销权。知道撤销事由后,若明确表示不撤销合同,或通过继续履行合同等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撤销权会直接消灭。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该条款规定: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四)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