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证明事实合同关系及欠款的证据,包括施工记录、工程验收单、双方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来往函件、已支付部分工程款的凭证等,这些材料能直接或间接证实工程实际发生及对方未足额支付的情况。
(二)与对方协商确定工程款金额、支付方式和时间,协商过程中注意保留沟通证据,比如书面协议、聊天记录或录音等,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三)协商无果时发送书面催款函,明确催款金额、期限及后续措施,通过邮寄等可留存凭证的方式送达,并保留函件副本和送达记录。
(四)寻求第三方调解,可联系行业协会或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借助中立第三方推动双方达成还款协议。
(五)上述方式无效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提交收集的证据,由法院判决确认欠款事实及金额,胜诉后对方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一)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二)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