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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绝对记载事项

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通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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