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将被害人与被告人的互动过程分为被告人主动进攻模式、被害人推动模式、冲突模式、可利用模式和被害人承诺模式。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最常见的是前三种模式。
主动进攻模式的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大,被害人常以无辜的人居多;
被害人推动模式,指的是被害人事实上诱使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使自己成为被害人,由于被害人先前存在具有违反伦理、道德的言行或不法的挑衅行为,诱使被告人用犯罪行为进行反击。
被害人的言行在这个互动过程中起着推动和强化被告人犯罪动机并实施犯罪行为的作用。
此模式的被告人主观恶性较上述第一种模式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要小,被害人往往有过错,具有可责性;
冲突模式,是指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有着长时间的互动关系,一方侵害,另一方被害,但角色常常互动。
在真正的冲突模式中,罪犯与被害人之间常常互换角色,被害人有时扮演了犯罪的角色,反之亦然,由于双方既是被害,又是犯罪,因此,这类关系中的责任不易分清,在一些激情状态下发生的斗殴和家庭暴力案件中,多数属于这种情况,此模式中,被害人的过错责任也相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