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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虚构成本

个人合伙虚构成本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2024-02-25 21:03:12 已帮助212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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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虚构成本
合伙企业法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

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涉及两种罪名

第一,合伙企业的职工,包括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侵占合伙企业的财物构成财产的侵占罪

第二,合伙企业职工,包括经营管理人员,挪用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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