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取保候审的条件1、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
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证据不符合
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
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
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
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对
累犯、
犯罪集团的
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
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二、办理程序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
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向公安机关提出。
公安机关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
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三、取保候审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在
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根据其
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提请
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在
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