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后续司法程序中,于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官、审判阶段向法官说明口供与事实不符,请求重新调查核实。
(二)提供证明真实情况的证据或线索,像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支持自身主张。
(三)若存在非法取证情况,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申请排除口供,并向相关部门提供非法取证的线索或证据,如时间、地点、人员等信息。
(四)及时行使权利,防止错过时机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