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若存在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等处分破产财产行为,相关利害关系人可向管理人反映,由管理人请求法院撤销该买卖行为。
(二)对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个别清偿,若未使债务人财产受益,也可通过管理人申请法院撤销。
(三)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现有隐匿、转移财产等无效行为,债权人可及时向法院举报。
(四)当买卖破产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相关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第三十四条规定,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