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纠纷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准备行政诉讼相关材料,走行政诉讼程序。
(二)存在书面仲裁协议的,按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遇到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找到对应的机关去解决问题。
(四)发现案件不属当前法院管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五)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案件,除非有特别法律规定,不要再重复起诉。
(六)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先等待期限结束再考虑是否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