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纠纷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准备行政诉讼相关材料,走行政诉讼程序。
(二)存在书面仲裁协议的,按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遇到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找到对应的机关去解决问题。
(四)发现案件不属当前法院管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五)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案件,除非有特别法律规定,不要再重复起诉。
(六)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先等待期限结束再考虑是否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以下民事诉讼法院不会受理:
1.属行政诉讼范围的,需走行政诉讼程序。
2.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找对应机关解决。
4.不属本院管辖的案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5.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一般不再受理,法律特别规定除外。
6.限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期限内起诉不予受理。
结论:六种情形下民事诉讼法院不会受理,分别是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书面仲裁协议、应由其他机关处理、不属本院管辖、裁判调解书已生效且无特别规定、在禁诉期内起诉。
法律解析:依据法律规定,不同性质的纠纷有不同的解决途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需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这是因为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的性质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程序。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意味着当事人选择了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法院便不再受理。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如人事争议,相应机关有专门的处理机制,法院不介入。对于不属本院管辖的案件,为保证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法院会指引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已生效的裁判、调解书案件,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一般不再受理,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在禁诉期内起诉的案件,考虑到特定情况的限制,法院也不予受理。如果遇到类似纠纷不知如何处理,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法院不会受理的民事诉讼情形有多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需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双方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要找相应机关解决;不属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一般不再受理;在特定不得起诉期限内起诉的,法院也不予受理。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遇到纠纷时,先准确判断纠纷性质,确定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其他类型,避免错误起诉。
2.若存在仲裁协议,按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涉及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及时联系相应机关。
4.起诉前确认受诉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5.对于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案件,查看是否有特别规定可再次起诉。
6.注意不得起诉期限,避免在此期间起诉。
法律分析:
(1)当纠纷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时,应遵循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民事诉讼法院不会受理此类案件,因为不同性质的案件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
(2)若双方有书面仲裁协议,约定纠纷通过仲裁解决,一方再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引导其去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体现了对当事人仲裁约定的尊重。
(3)像人事争议这类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需找对应机关解决,法院没有处理此类纠纷的职责,所以不予受理。
(4)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法院会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以保证案件能在合适的法院得到审理。
(5)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所涉及的案件,当事人原则上不能再次起诉,不过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除外,这是为了维护司法裁判的既判力。
(6)在特定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案件,法院也不会受理,以保障法律规定的期限效力。
提醒:在提起民事诉讼前,要准确判断纠纷性质和适用程序,仔细查看是否有仲裁协议等情况,避免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浪费时间精力,复杂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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