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贴费。
土地赔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准许征收土地总面积计量,准则为每亩18000元。
安置补贴费按转非安置的乡下人口数计量,每个转非安置的乡下人口的安置补贴费准则为38000元。
(二)乡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赔偿。
乡村房屋赔偿按附件所列准则执行。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赔偿,以准许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乡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赔偿22000元。乡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赔偿的具体准则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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