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协议离婚:
1、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共同到一方的
户籍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2、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并向
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
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
诉讼离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第
一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