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违法征地行为,相关人员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促使其依法调查处理。
(二)对于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若构成犯罪,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实施违法征地的单位或个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要求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等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规划的,没收新建建筑物等设施,可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