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相关规定,对于
婚前财产婚后增值部分,除
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
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商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
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
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根据以上规定,对于一方婚前购
买房屋,婚后还贷的,首先看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则首先由二人对
房产归属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首先考虑将房产判给首付款支付人;
对于还款部分,法院不会仅仅判决将还款一半返还给另一方,还要考虑房产增值,由得到房产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