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内容可知,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属于违反
治安管理的
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节予以
治安处罚。如果违法行为情节特别轻微的,可
减轻处罚或者不予
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
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
胁迫或者诱骗的;(四)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
立功表现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
侮辱他人或者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
刑事追究或者受到
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
证人及其
近亲属进行威胁、
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
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