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拆迁租赁房屋时,有权利要求出租人与拆迁人之间签订
产权调换
拆迁协议;
(2)在拆迁人与产权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宣告有关拆迁协议无效;
(3)就
拆迁补偿事宜与出租人、拆迁人进行协商并签订拆迁协议;
(4)对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事宜,可以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5)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
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
(6)对拆迁
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7)对拆迁人未能依照法律规定拆迁的,承租人有权利要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8)对
强制拆迁的决定可以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9)其他承租人应当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