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面临拆迁,可主动向拆迁方索要区位补偿价的评估报告,明确其计算依据、采用的评估方法及具体数额,确认评估是否考虑了土地所在区域的繁华程度、交通条件、基础设施等因素。
(二)若对评估报告中的区位补偿价有异议,应在收到报告后的规定时间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要求其对结果进行重新核对并说明理由。
(三)若对复核评估结果仍不满意,可向当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由专家委员会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出具鉴定意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