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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能否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自然人能否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2024-02-29 00:36:09
已帮助2855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自然人能否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1、我国
土地所有权
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
集体土地
所有权,自然人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统一和唯一的主体,由其代表全体人民对国有土地享有独占性支配的权利。
2、在我国《宪法》、《
民法典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对国家土地所有权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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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能否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张滢钰
问题:您好律师,我们这里有一块土地,不服于个人承包地,而是服干生产队所有社员集体承包地,现在是一座厂房,我们队社员每人每年都能领到伍百多元的承包款,而现在镇里要给征收,每亩地给不到伍万元,这合理吗
不可能,原来可能是流转,没有征收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资格是什么
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需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就可以了。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的主体是谁
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的内容规定,我们知道目前在我国只有国家机关才有征收土地的权利,也就是说国家机关才是征收土地的主体。而现在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就是市、县人民政府。非法定的机关和单位是无权征收土地,比如企业、事业单位,都不是征收土地法定的组织实施者。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不一定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还可以是国家。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规定有 哪些?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各级农民集体对自己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也有: (1)各县(区)人民政府主导,门牵头,多部门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完成。 (2)试点先行,摸索经验、稳步全面加快推进。 (3)土地权利归属的确定,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的实际状况。 (4)在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对一时难以处理纠纷的宗地暂缓登记,暂不发证。 (5)严格依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登记。 (6)坚持全面覆盖的原则,不重不漏。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您好,我叔叔现在已经没了工作了,现在叔叔打算和别人一起注册一个公司,在办理公司的注册手续的时候,关于个人合伙的法律主体规定,是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一、纳税额确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二、税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三、申报机关: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扩展资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六条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二)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三)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四)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五)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六)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七)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村委会开了证明可以分户,但派出所户籍室要房产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才可以分户。宅基地是在村里申请办理的,没有证。像我这样可以办理分户吗
不符合要求分不了如果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可以向派出所申请分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分户申请;(二)婚姻关系变更等与分户原因相关证明;(三)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或者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四)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根据规定,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房屋产权所有人承担。
王晓影
问题:造谣生事罪的基本定义和犯罪主体以及犯罪客体,还有触犯该罪行所应承担的刑事处罚
造谣根据具体情节涉嫌构成构成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罪名,部分罪名将面临最高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我家是农村的,我爷爷有一老房子,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没有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请问吴律师怎么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
村镇房屋所有权是合法有效的。村镇房屋是有相应的房产证的,房产证是国家认可的房屋所有权证,由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是代表房产所有权的唯一证书。所以,是有效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律师,您好!农村的朋友,需要去北京打工,想要把土地转让给别人,不知道怎么做。请问土地户主有权承包所有地吗?
陈某转为城镇非农户口,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村委会应当收回其所承包的土地,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就是在村委会收回其所承包的土地后,那么之前承包人郭某因为转包所获得的转让费如何处理的问题。农村土地转让承包需要什么手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是国家法律赋予承包方依法、自主地处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项重要权利,目的在于保障农村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政策。但同时,这并不意味着农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就永久地拥有这项权利。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产生的纠纷,是要按照上述情形处理的。以上就是承包土地需要什么手续,希望能够帮到你。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你好,老小区进驻物业,是不是需要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以进入?物业要求收取小区露天停车费用,合法吗?露天地面是不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有权利收取停车费吗?谢谢!
小区物业收取停车费合法吗合法。物业公司无权私自收取业主公共场所、共有道路上车位的停车费的,但如果得到了业主大会的授权,是可以收取该费用的,同时收取的费用不能据为己有。其实无论什么样的停车费,基本上都只有两种性质:一为土地使用费一为保管费用停车占用一定的土地面积,因此需要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费,同时停车场往往需要有人专业管理,保护停放汽车的安全,与车主形成一种保管合同关系,车主需要支付保管费用。停车费中土地使用费部分,应该支付给土地的所有者,也就是享有车场土地使用权的人或者单位,这是其对土地享有收益权能的表现。而停车费中的保管费用部分,则应该支付给对停放车辆进行保管的人或者单位,这是其提供保管服务的对价。这两种收益,虽然都是以停车费的名义出现,但实际上是基于不同的来由。搞清小区内的停车费问题,我们要先分清谁享有土地使用权,谁提供汽车服务,了解这个区别,就能搞清楚停车费的权属和分配,否则就只能是一头浆糊。其次,物业公司是全体业主雇佣的小区服务单位,如果要收取停车费用其主体合法性也是值得审查的。是否有公安部门审批的《停车场许可证》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批文,有全体业主授权收取停车费用的收益分配方案等等手续。物业公司经授权收取的停车费用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根据《物权法》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据此规定,小区停车位占用小区公共道路,因此属于业主共有,那么在这些地方停车该不该收费、收益的归属和分配等问题,应该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讨论决定。最后,对于物业公司违规收取费用的,业主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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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2024-06-17 12:19:16
拆迁项目是什么,房屋面积是多少,公告下发了吗
问题:农村建房问题?
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2024-06-11 09:50:02
需要了解具体情况,才能针对解答你的问题
问题:拆迁房不给房产证?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2024-06-06 13:44:35
您好,您是遇到土地确权证多出的实际面积的直补的问题是吗
问题:土地确权证多了实际面积少多拿直补怎么办?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2024-06-01 09:22:24
你是问动迁的问题是吗
问题:塔山乡到底动不动迁,为什么网上发布消息?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2024-05-31 19:52:30
什么时候建的,什么时候建的
问题:非法在自己成包的土地上建房?
吕美亮律师
2024-05-30 05:30:19
您好说明是哪个手指以及节数
问题:手指骨拆了,能评估吗?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2024-05-29 09:44:03
你可以找政府部门管制
问题:农村违建属于哪个部门处理?
陈瑶律师
2024-05-29 09:28:21
您好,具体的情况可以电话沟通一下
问题:徐荷高速土地征收时自留田的土地性质?补偿标准是多少谢谢?
张滢钰律师
2024-05-28 09:15:05
不可以强推,具体情况详细沟通给您建议
问题:我能强行拆除我地上的建筑物吗,他不想给地也不想给钱,现在换的地占了,他在地上盖的鸡舍,很多年前我和我老叔家换地?
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2024-05-25 20:59:35
不可以强制性签字,可以拒绝。
问题:失地保险名额让签自愿放弃合法吗?
陈瑶律师
2024-05-29 09:28:21
您好,具体的情况可以电话沟通一下
问题:徐荷高速土地征收时自留田的土地性质?补偿标准是多少谢谢?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2024-05-31 19:52:30
什么时候建的,什么时候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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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2024-06-11 09: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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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2024-06-01 09: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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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美亮律师
2024-05-30 05:30:19
您好说明是哪个手指以及节数
问题:手指骨拆了,能评估吗?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2024-05-29 09:44:03
你可以找政府部门管制
问题:农村违建属于哪个部门处理?
张滢钰律师
2024-05-28 09:15:05
不可以强推,具体情况详细沟通给您建议
问题:我能强行拆除我地上的建筑物吗,他不想给地也不想给钱,现在换的地占了,他在地上盖的鸡舍,很多年前我和我老叔家换地?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2024-06-17 12:19:16
拆迁项目是什么,房屋面积是多少,公告下发了吗
问题:农村建房问题?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2024-06-06 13:44:35
您好,您是遇到土地确权证多出的实际面积的直补的问题是吗
问题:土地确权证多了实际面积少多拿直补怎么办?
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2024-05-25 20:59:35
不可以强制性签字,可以拒绝。
问题:失地保险名额让签自愿放弃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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